2017年第93号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