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细项包括:
1.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
2.出口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3.出口粮食(包括稻谷、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油菜籽、薯类等)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
4.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
5.出口烟叶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
6.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7.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
二、委托权限范围
该行政许可事项新申请、变更、延续的受理申请、组织实施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三、受委托机关及其负责区域
广州、黄埔、天河、广州机场、汕头、湛江、增城、花都、从化、番禺、江门、新会、开平、阳江、佛山、高明、惠州、大亚湾、河源、中山、东莞、肇庆、潮州、饶平、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梅州、南海、顺德、云浮、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委托在本机构业务辖区范围内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
四、委托期限
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自通告之日起,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按照本通告规定到受委托机关办理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五、其他
自通告之日起,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2016年第5号)中关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委托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广东检验检疫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