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指南

2017-11-27

一、目的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需获得备案注册的企业

中山辖区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三、依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

四、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
.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
.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
.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
.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
.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
.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
.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
.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
.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
.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
.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
.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
.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
.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
.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
.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五、受理机构

be365检务科负责申请的受理,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科负责初审。

六、实施和审批机关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处

七、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联系方式

(一)联系部门:中山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六路2

(二)联系人:黄裕源,闫从涛

(三)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0760-8888779888887285;传真:88887283

 

 

           be365

                              20171127